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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!

请浏览一下招标采购项目!

联系人:杨 杰

电话:010-62245644  62231982  传真:010-62238947 

   3678项目名称: 质检专用仪器招标(8.25) 
所属行业: 专用仪器仪表-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  
发布日期: 2005-08-25  
标讯内容:
1.受委托,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下(二○○五--二○○六年度)质检专用仪器供应商(第二批),并进行准入资格审查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,将有资格参加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下(二○○五--二○○六年)质检专用仪器的招标采购。
2.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目录商品制造商或代理商,就目录商品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。
3.集中采购商品目录如下:
  序号设备名称说  明     附加资格条件
  1.离心机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各种转速、容量的离心机 
  2.PCR仪包括各种定性和定量PCR仪定性PCR仪: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100台以上。
  3.X光机包括各种型式的医用X光机 
  4.B超机包括各种形式的彩色和黑白B超机黑白B超机: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100台以上。
  5.酶标仪包括各种酶标仪、酶联仪、免疫分析仪普通酶标仪: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1000台以上。
  全自动酶免疫系统: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50台以上
  6.生化分析仪包括各种型式的自动、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
  7.微生物鉴定仪包括各种微生物鉴定仪、细菌鉴定仪等 
  8.紫外分光光度计即UV 
  9.微波消化器  
  10.全自动固相、超临界、加速溶汁、微波消化等萃取仪  
  11.水分、粗纤维、脂肪、氨基酸蛋白质测定仪  
  12.放射性探测仪各种α、β、γ和X射线探测仪 
  13.X荧光光谱仪功率大于1000W代理商(中国境内)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500万元
  14.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即ICP
  15.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包括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
  16.气相/薄层色谱仪即CC或层析仪
  17.液相色谱仪即HPLC
  18.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即ICP—MS
  19.气相色谱仪—质谱联用仪即GC—MS
  20.液相色谱仪—质谱联用仪即LC—MS
  21.气相色谱仪—质谱质谱联用仪 
  22液相色谱仪—质谱质谱联用仪 
4. 申请人的基本资格条件
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,遵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,具有良好信誉,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,具有良好资金、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。
凡国外仪器设备,其制造商或代理商必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、技术支持和条件。
国内仪器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如下标准:
A:所投商品属商品目录第1-12项的制造商,为200万元;
B: 所投商品属商品目录第13-22项的制造商,为500万元。
申请人应符合第3条所列附加资格条件。
除了以上商品目录表中第13—22项商品以外,代理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200万元,并具有所代理仪器/设备的销售资质和制造厂的授权。
5.    以上目录内各仪器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应对每种商品分别提供完整、单独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。
6.    仪器设备制造商如委托代理参加资格预审,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,向其代理商出具授权书。如仪器设备制造商委托代理商参加资格预审,则设备制造商自动失去参加资格预审的资格。仪器设备制造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。如授权多个代理商,则所有授权及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均无效。
7.    代理商针对同一种商品只能代理一个制造商的产品。
8.    有意向的申请人可从2005年8月25日起(节假日除外)9:00至16:00在下述地址购买资格预审文件。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为500元,售后不退 
(邮购须另加50元)。
9.   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最迟应于2005年9月13日下午16:00时(北京时间)之前递交到下述地址。
10.   未参加本次供应商资格准入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,将不能参加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下(二○○五--二○○六年)质检专用仪器的招标采购。 
11.  如遇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变化,质检总局保留对资格预审结果进行调整的权利。